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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該如何進行標簽標示(下)

發布日期:2022-12-20  
核心提示:  上接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該如何進行標簽標示(上)    七、組織狀態    描述應當符合產品相應特性,如粉狀、液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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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組織狀態
  
  描述應當符合產品相應特性,如粉狀、液態等。(參考:《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指南(意見稿)》)
  
  八、適用人群
  
  根據產品類別,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規定的適用人群或適用的特殊醫學狀況進行標注,應準確、詳細描述所有適用人群年齡範圍和(或)特殊醫學狀況。(參考:《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GB 29922-2011、GB 25596-2013、《指南(意見稿)》)
  
  九、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1.食用方法。應明確產品的具體攝入途徑,如口服(或)管飼,以及口服(或)管飼具體用法,包括服用方式、操作要求、食用前的衝調方法、產品應維持的溫度、服用速度、產品保存方式等。若產品需衝調後食用,應標示衝調用水的溫度範圍,並提供確定依據。(參考:《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常見問題與解答、GB 13432-2013)
  
  2.食用量。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每日或每餐食用量。描述適用人群在不同營養狀況、不同疾病狀態下用量;食用量以“每次xx(重量或容量單位,如g、mg、m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應的計數單位,如包、瓶等),每日xx次”,或準確標示為ml/日,g/日,kcal/kg體重,kJ/kg體重。(參考:《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GB 13432-2013)
  
  3.不同適用人群,其食用量和食用方法不一致時,應分別描述。(參考:《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
  
  4.應標示“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根據適用人群的年齡、體重和醫學狀況等綜合確定”或類似表述。(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常見問題與解答)
  
  5.特殊醫學用途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的標簽、說明書還需要標示“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根據適用人群的矯正月齡、體重和醫學狀況等綜合確定”或類似表述。(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常見問題與解答)
  
  十、淨含量和規格
  
  單件預包裝食品標示淨含量;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參考:《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
  
  十一、保質期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標注。(參考:《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
  
  十二、貯存條件
  
  注明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要求、陰涼處貯存、室溫貯存等。如有必要,注明開封後的貯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時間。如果開封後的產品不易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對貯存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特別注明。(參考:《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GB 13432-2013、《指南(意見稿)》)
  
  十三、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
  
  應在醒目位置標示“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於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於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營養”;還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性地標注“配製不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XX危害”“嚴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狀態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說明,以及“產品使用後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適)”“XX人群使用可能引起健康危害”“可作為唯一營養來源單獨食用”或“不可作為唯一營養來源,應配合添加XX食品”“使用期間應避免細菌汙染”“管飼係統應當正確使用”“包裝不能用於微波加熱”等注意事項。“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標題一欄應加粗呈現,字體應不小於標簽非主要展示版麵的其他內容。(參考:《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GB 29922-2010、GB 25596-2013、《指南(意見稿)》)
  
  特殊醫學用途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蛋白質(氨基酸)組件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碳水化合物組件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電解質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營養補充劑、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產品應在產品標簽、說明書應標示產品即食狀態或其他適當狀態下的滲透壓,並標示“本產品(標準衝調液)的滲透壓約為XXX,供使用參考”或類似表述。(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常見問題與解答、GB 25596-2013、《指南(意見稿)》)
  
  特殊醫學用途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的標簽、說明書還需要標示“對於0~6月齡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食用本品”“根據不同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情況,當生長發育各項指標達到相應矯正月齡嬰兒的正常範圍時,可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轉為普通嬰兒配方奶粉或配合添加輔助食品”或類似表述。(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常見問題與解答)
  
  十四、其他要求
  
  1.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標明“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參考:《標簽、說明書樣稿(試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常見問題與解答、GB 25596-2013)
  
  2.有關產品使用、配製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麵積小於100cm2或產品質量小於100g、100mL時,可以不標示圖解。(參考:GB 29922-2010、GB 25596-2013、《指南(意見稿)》)
  
  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一致,涉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內容的,應當與注冊證書內容一致,並標明注冊號。(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試行)(2017修訂版)》)
  
  4.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持久、醒目易讀。(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GB 7718-2011)
  
  5.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內容或者絕對化語言,如“特效”“全效”“優效”。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者加速康複的詞語,如“緩適”“優術”“治療”“速康”“靈康”“愈”等。不得涉及保健功能的詞語如“強壯”等;不得涉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不得涉及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神效”等。不得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如“心護”等不得涉及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如“親體”“母愛”“仿生”等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或者病患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GB 7718-2011、GB 13432-2013、GB 25596-2013、《指南(意見稿)》)
  
  6.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分類名稱或者等效名稱。(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7.特醫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應標注特醫食品專屬標誌。標誌區域位於最小銷售包裝標簽主要展示版麵左上角或右上角。當主要展示版麵的表麵積大於100cm2時,標誌直徑不得小於2cm,麵積小於100 cm2時,標誌直徑不得小於1cm。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麵麵積小於10cm2時,可不標示標誌。特醫食品標誌應清晰醒目、易於識別,可以按樣式等比例變化,但不得變形、變色。非特醫食品不得冒用、盜用特醫食品標誌。整體比例及標誌樣稿如下。(參考《指南(意見稿)》)
 
08-11-54-16-564860
  8.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特醫食品,其標簽的內容(淨含量和規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顏色應保持一致。(參考《指南(意見稿)》)
  
  9.特醫食品不應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參考《指南(意見稿)》)
  
  10.特殊醫學用途碳水化合物組件配方食品應標識“臨床使用中應注意監測血糖”等類似表述。(參考《指南(意見稿)》)
  
  11.特殊醫學用途電解質配方食品應標識“臨床使用中應注意監測產品中涉及元素的血清離子濃度”等類似表述。(參考《指南(意見稿)》)
  
  12.進口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中文標簽須在入境前直接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參考《指南(意見稿)》
  
  
文章來源:麻将网站。原文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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